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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 調可以靈活理財又兼具保障功能的投資型保單,推出不久就成了保險業的新寵兒。但是,這種含有投資風險、強調繳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都具相當彈性的商品,因為費率結構比較複雜,在經過一段熱銷期後,保險爭議也逐漸浮現。

今(94)年9月就有位張媽媽來電申訴,指她的小孩張大明(化名)今年6月中因車禍身亡,但7月中旬她卻收到C保險公司寄來的一張對帳單,經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張大明在去(93)年6月投保了一張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為180萬元,每月定期保險費2,000元。張媽媽於是向C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不料卻被以該保單已停效為由拒絕理賠。

 

C保險公司表示,因為張大明從今年4月起都沒交保費,經催告也不交所以保單才會停效。針對這樣的說法,張媽媽認為若契約已經沒有效力,為什麼還會寄來對帳單,上面還記載著1,800多元的保單價值,而且從資料中看出來,在張大明死亡當月即94年6月份還扣了一筆210元的危險保費;對此,C保險公司表示該保單的設計是從第2年度起若未繳費保單才會直接從保價金中扣危險保費以繼續維持保險效力。但張大明在第10個月就沒繳錢,且經催告不成所以保單已經停效,不過C公司也承認94年6月扣危險保險費是他們的行政疏忽,但強調停效的保單確實沒有理賠的義務。C公司的說法合理嗎?

若從張大明所投保的商品條款來看,在保單的重要告知書中,的確有被保險人必須按期繳交第一年度的定期保險費,否則將導致契約停效的規定,而且規定要到第2年度才能挪用保價金來補繳死亡保費,這樣的規定與目前業界大多數的投資型商品,只要保單累積有保價金夠繳死亡保費,不管第幾年度該保單都不會停效的做法不同。

 

同樣都是投資型商品,卻因條款約定而產生賠與不賠的極端結果,對此負責投資型商品審查的保險監理人員表示,保險公司本來就能依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商品設計與規範,主管機關都予以尊重,但是必須跟客戶說明清楚,才不會產生爭議。

 

投資型商品不論內容與費率結構都跟傳統保單差異很大,保戶所繳保費中有多少是費用,多少是投資;定期保費沒繳會產生甚麼樣效果等??都必須在訂約時就跟保戶好好解釋清楚,否則很容易引發糾紛。張媽媽的個案或許只是投資型商品糾紛中的冰山一角,消費者要買得安心、保險業務員要賣得放心,事前的用心還是最好的方法。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

「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的處理結果

張媽媽的個案,經本中心顧問們討論研究後認為,雖然條款設有停效規定,但保戶身故時保單仍留有1,800多元的價值準備金,而且C保險公司也於當月扣了280元的死亡保費,因此C公司要完全主張免責不盡情理。最後,在本中心的溝通協調下,C保險公司同意發給50萬元慰問金,並獲得張媽媽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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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賣投資型保險

應該讓保戶知道甚麼?

鑒於部份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招攬文宣過度渲染容易誤導保戶,金管會於今(94)年11月2日公布新修訂的「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希望強化保險業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的充分揭露,落實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重點包括:

L保險商品說明書除需提供消費者參閱外,承保出單後並應交付要保人留存。

L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自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取得之報酬,應向要保人充分揭露。

L連結結構型債券者,應揭露出「提前贖回,將導致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等字樣。

L商品簡介對保戶權益事項如警語、保障內容、投資風險等要保人應注意事項的文字及字體應顯明,並應揭露相關風險及公司基本資料。

L連結結構型債券應加強揭露事項,除商品資訊外,應揭露全期年化報酬率及提前贖回的最大可能損失,並應以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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