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93)年1月29日,財政部保險司在回覆一件由監察院函轉,關於先天性疾病不理賠的陳情案時,對健康險該不該給付「先天性疾病」的處理原則,再次做了以下的說明:
問題緣自87年實施的醫療險示範條款 在86年9月財政部公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示範條款」以前,「先天性疾病」幾乎是各壽險公司保單的除外責任;87年1月示範條款正式實施後,財政部就規定,壽險公司所有自87年1月起新出單的醫療險,都必須按示範條款內容做修正,舊保單續保的被保險人可選擇依新費率、新條款或舊費率、舊條款續保;新設計送審的醫療險商品,一律依示範條款辦理。
認知差距不列入並非指承保在內 由於財政部公布的示範條款,並未將先天性疾病列入除外責任,壽險業為符合規定,87年之後出單的醫療險,不管是修正條款的舊保單或送審的新保單,都不再將先天性疾病列為不保項目,當時一起移除的項目還包括精神疾病及愛滋病。 但這並不代表從87年之後,壽險公司就將先天性疾病納入保障,事實上,大多數公司仍然主張不賠先天性疾病,主要的依據就是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及醫療險條款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認為先天性疾病是保戶在投保前就已經存在的,根本不在承保範圍,所以不賠。而這樣的作法不但明顯與主管機關規定不符,也引來許多保險糾紛。
為解真相請來產官學辦座談 為了解問題癥結所在,並希望減少類似的爭議,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上(4)個月9日就邀請產官學專家,舉辦「先天性疾病理賠爭議之探討」座談會,由基金會執行長林潔舒主持,出席的來賓有ING安泰人壽資深副總經理陸國城、淡江大學保險經營研究所教授林麗銖、財政部保險司申訴科科長施瓊華、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組長黃劍銘、幸福人壽高級顧問張仲源及大都會國際人壽理賠部副理卓明正。
ING安泰陸國城:先天性疾病非投保後才發生 賠不賠先天性疾病要看保險費率是否有反應,如果當初沒有將先天性疾病的成本計算進來,現在突然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是不合理的。過去的舊保單都是用國外再保公司的經驗,並沒有將先天性疾病成本反應到費率中,而且就我所知目前市面上,很多公司的醫療險是依照原來的精算基礎計費的。事實上,不論從費率結構或法的精神來看,先天性疾病都不算是投保後所發生的疾病,不應該在醫療險的保障範圍。不過,ING安泰未來再設計新保單時,一定會將除外不保的先天性疾病名稱明列出來,讓保戶很清楚地看到。
幸福人壽張仲源:示範條款第2條規定得很荒唐 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中」應該包括已知的情況,若保戶不知的話就不能主張,因為保險法第1條開宗明義就說,保險是承保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事故,因此若要主張已在疾病中不理賠的話,應該是指被保險人「已知」的情況才合理。如果保險公司要不保該疾病的話,光寫「先天性疾病」太籠統了,除外的原則就是要列舉,所以應該要把不保的先天性疾病名稱都列出來才可以。 其實,保險法關於健康險的條文從第125條到第130條都規定得很籠統,除了剛才談到的第127條的問題外,醫療險條款第2條更是荒唐,說本條所稱的疾病是指契約生效後所發生的疾病,這根本不必談嘛,保險法第1條就講得很清楚了呀!
淡江大學林麗銖:條款有疑義應做有利保戶解釋 就投保大眾來說,對保險公司不賠先天性疾病感到錯愕,除了因為保單條款並沒有明列不保先天性疾病外,保戶對該項疾病事先毫不知情,也是主要的原因。如果保戶事先知情甚至已因該疾病就診過,不賠爭議就不會這麼大。 |
至於有些公司用除外責任項中的「天生畸形」來主張,更難令人信服。從字面上看或一般的認知,「天生畸形」應該是指外觀明顯可見的天生缺陷,雖然國際疾病死因分類中,先天畸形(Congenital Anomalies)是包括外觀顯性及隱性的先天性疾病,但那畢竟是醫學名詞,不應拿來做為一般民眾的保單條款的解釋,何況,保險是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若有疑義,本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保發中心黃劍銘:未列舉就算是承保在內 依據部裡公布的「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規定,先天性疾病是否承保,各公司得自行設計,但須在費率中反映。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的公司,應在簡介、要保書、條款中明列所稱先天性疾病的具體名稱,如果沒有明列就視為承保範圍。這個規定講得很清楚,不知道為什麼實務上爭議還這麼多,我在中心也處理不少這方面的申訴案,不過經過今天的討論,我已經有了明確的方向。
大都會國際卓明正:只要投保前未發病就應賠 之前我們公司是不保先天性疾病的,87年之後就全部依規定處理,即保單不再將先天性疾病列入除外責任,只對天生畸形如多指症、唇顎裂等外觀可查知的醫療不理賠。所以說,我們的處理原則很清楚,只要不是投保前就有發病的情況,我們都會理賠。
保險司施瓊華:不能僅從單一條款解釋問題 先天性疾病保不保的問題,不能只看單一的條款,也不能只用保險法第127條單純做解釋,應該要搭配整個保險是保障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事故的精神一起來考量,像保險法第1條、第29條都明白提到,保險是保障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因此,先天性疾病賠不賠的判斷標準,在於保戶知不知情。也就是,業者若非因其他考量,要刻意排除的話,先天性疾病應該是包含在內的。而這些規定早在「商品審查要點」中就講得很清楚,業者若要排除先天性疾病,就要具體列明,甚至要在要保書、簡介上以較大字體及不同顏色標明,如果沒有明列的疾病就視為承保範圍。 如果大家的認知都像今天的來賓這麼清楚的話,就不會有類似的糾紛,就是有些壽險業者搞不清楚,甚至用「天生畸形」就把所有先天性疾病給排除,這些都不不對的。
先天性疾病是壽險業者不願碰觸的問題 據作者了解,現代保險教育基金會在進行本場座談會來賓邀約時,有壽險業者私下抱怨說,這場座談會會害死他們,因為一旦講開了,以後要不賠先性疾病就很難;還有些公司高階主管,本來答應要出席的,最後都打退堂鼓,好像不願正面回應這個問題。 到底壽險業者在顧忌甚麼?與保險司的認知差距為何這麼大?在參與這場座談會後,終於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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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2 Tue 2007 20:23
誰說先天性疾病可以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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